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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11-28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站
二、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必须办理野生动物运输证明。出省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运输证明,省内运输、携带、邮寄国家和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运输证明,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省内运输、携带、邮寄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运输证明,由县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森林工业系统在省内运输省地方重点和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运输证明,由省森林工业系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对经审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运输申请予以审批。
1、提请运输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合法;
2、提请运输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合格;
3、有适宜的运输工具。
四、所需材料
1、证明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2、申请运输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证明,包括引种协议书或意向书、有效批准文件、进出口证明书、收容救护处理文书等;
3、动物检疫合格证;
4、运输工具证明材料。
五、受理
承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市林业局受理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六、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审查并拟制审批意见后报站长审核,站长审核后报主管副局长签批,主管副局长签批后承办人签发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证,站长无法审核,由主管副局长指定其他工作人员审核,主管副局长无法签批的由局长指定其他局领导签批。
七、审批时限
7个工作日。
受理科室:森林公园管理站
办结科室:森林公园管理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