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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11-28
一、事项名称: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
设定依据:《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25条
收费标准: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收费依据:《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
数 量:在资源允许利用的范围内,国家允许经营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种类。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市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科受理-〉现场勘察-〉审查发证。
申报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实施目的和方案,包括实施的种类、数量、地点、价格、利用方式、责任人等;
(4)证明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5)以协议方式出售、收购、利用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协议复印件。
受理科室:森林公园管理站
办结科室:森林公园管理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