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办理条件:
一、木材来源合法。
二、经森林植物检疫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第三十六条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受理申请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四、准予许可的,由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审批;
五、不予许可的,由市、县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时限说明:
受理时限是自收到申请材料到做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时限。
审查时限是自作出受理决定到事项办结的时限。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事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修正)
审批所需附件材料名称:
1、植物检疫合格证明(需原件)
2、进材发票(需原件)
3、木材经营加工许可(需原件)
4、木材经营加工单位介绍信(需原件)
5、身份证
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2日
审查时限: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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