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办理条件:
一、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二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
三、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依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林策字【1991】6号)第三条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受理申请的野生动物主管部门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四、准予许可的,由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审批;
五、不予许可的,由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时限说明:
受理时限是自收到申请材料到做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时限。
审查时限是自作出受理决定到事项办结的时限。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事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8月28日发布)《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2010年修正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批准)
三、《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1996年8月31日通过)
四、《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林策字【1991】6号)
审批所需附件材料名称:
1、书面申请(需原件)
2、身份证明(需原件)
3、申请表(需原件)
4、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需原件)
5、驯养繁殖场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合同(需原件)
6、资金证明(需原件)
7、兽医师资格证明(需原件)
8、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需原件)
9、野生动物饲料来源说明(需原件)
10、申请驯养繁殖的各种野生动物防逃逸固定场所情况说明及照片(需原件)
11、申请人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签属的意见。(需原件)
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3日
审查时限: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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