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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11-28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现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站长、主管局长
二、审核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间伐或小面积皆伐被森林病虫严重危害的林木时,需经县以上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现场鉴定,报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认定,按有关采伐规定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黑林办发[2009]97号文件精神,按黑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县(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进行现场鉴定,经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抽查审核。
三、受理范围和许可标准
(一)受理范围
1、经营单位或个人的林分受森林病虫害严重危害;
2、森林病虫害传播蔓延快,防治困难的;
3、经所在林业部门调查后出具申请。
(二)审核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应予以审核
1、皆伐面积不超过1000亩
2、枯死树超过拟申请皆伐面积的30%
3、县级以上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现场鉴定报告
四、所需材料
1、森林病虫害危害面积和种类;
2、森林病虫害危害原始测报档案;
3、申请文件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个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2日内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六、审查与决定
1、承办人A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 申辩。承办人A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审查意见,交承办人B。
2、承办人B进行核查后将申请材料、核查意见一并交分管副局长审核。
3、局务会集体研究。由主管副局长召集,召开局务会议,讨论研究。不予批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决定批准,由主管副局长签批,作出审批决定。站长无法签字时,由分管副站长代签。
4、承办人B将批准后的审批意见、申请材料立卷归档。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在密山市政府网站长期公布,拟批准的审核和审核结果在网站上公告7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需现场认定或专家鉴定除外),特殊情况经主管副局长批准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许可决定于3日内送达申请人。
九、监督检查
执行《鸡西市林业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
法》
十、责任追究
执行《鸡西市林业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